社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为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20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