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是指城市养犬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养犬制度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郊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最终禁止养犬。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禁止和限制养犬。
福州市管委会是禁止和限制养犬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禁止和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居民和居民进行禁养、限养的宣传教育。学生。
第六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七条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及近郊洪山镇、台江镇、鼓山镇、仓山镇、盖山镇、新店镇为重点禁限禁区(以下简称以作为关键禁区)。近郊的建新镇、城门镇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制区)。
关键禁区严禁凶猛犬类和大型犬类进入。经批准饲养的警犬和科研犬除外。
第八条在重点限制区域,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独户或新村单位住宅;
(3)保证遵守相关养犬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街道(镇)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议会批准。
经批准,每户只允许携带一只狗。
第十条 获准饲养犬只的,必须将犬只带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只健康检查。注射疫苗后,必须到市城管委登记,领取养犬证和养犬证。
狗执照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获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登记费。
重点禁区每只犬只登记费为每年3000元,以后每年1000元。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已注册上市并重新注册的,注册费为1500元。
一般限制区域的登记费和年度登记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城管委制定,报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为控制养犬总量,市城管委可调整登记费和年度登记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用财务统一票据收取注册费和年度注册费,费用全部上缴财务。
第十二条获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请勿将狗带入市场、商店、餐厅、公园、学校、医院、剧院等公共场所;
(二)不要带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重点禁区允许带狗出门的时间为20:00至次日7:00;外出时,必须给狗贴上标签,系上链子,并由成人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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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禁区的大型犬类和猛犬类,必须用皮带拴住或圈养城市养狗禁止,不得离家;
(五)如果狗在户外排泄粪便,由狗承运人负责清除;
(六)狗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定期给狗接种疫苗。
第十三条禁止从事养犬、销售、展览、广告等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狗伤害他人时,狗主人或者携带狗的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诊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受伤的犬只应及时送到畜牧兽医处,如属狂犬病犬,应立即处死;同时,违反养犬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宰杀犬只,吊销养犬证、犬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未经登记或者逾期不登记饲养犬只的,由城管部门没收、处死,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或者处死犬只,吊销养犬证、养犬证。卡片:
(一)将狗带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二)违规带狗;
(三)闯入他人正常生活,接受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狗;
(四)狗没有按时接种疫苗。
在重点限制区域内,携带狗的人未及时将狗在户外排出的粪便,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清除城市养狗禁止,对携带狗的人处50元罚款。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没收犬类、犬类物品和一切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处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本规定处罚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依法办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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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用狗伤人;
(二)转售或伪造狗证或狗证;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20条公民有权享有和平、卫生的生活环境,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或者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和奖励。
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他人的犬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福州市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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